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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5-09-09 10:26:18浏览:343 来源:环球工程机械网   
核心摘要:流程更规范 审查更有力——《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给老楼房装电梯,是提高市民居住舒适性的有效措施

流程更规范 审查更有力

——《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给老楼房装电梯,是提高市民居住舒适性的有效措施,也是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即将于9月25日实施的新版《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除在加装资金上给予大力补贴外,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申请、建设、使用等方面,制定了严格且清晰明了的制度,全方位保障市民利益,确保好事做好。

充分尊重民意

既有住宅产权人作为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单元的相关业主;以整幢楼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整幢楼的相关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该小区的相关业主。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全体业主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形成共同决议,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并经符合民法典规定比例的业主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按照民法典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以公示促公正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委托代理人及其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实施主体应将协议和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调解申请,社区居委会应申请人请求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质量安全至上

电梯虽小,涉及市民切身利益,我市要求十多个部门全程跟进把关。

实施主体向所在区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后,由区召集区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督察、城管、应急、消防、行政审批、房产、园林、街办等部门及有关管线单位对加装电梯方案等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或论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装的电梯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

加装电梯施工完成,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街道社区和区政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参加。

一切均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完成后,市民就可以放心使用加装电梯了。

来源:太原日报

(责任编辑: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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